HANSA-FLEX Event有限公司的普遍旅行条件(以下为: 组织者)

发布日期: 2007年六月

 

1. 旅行合同的订立

在报名者向组织者提交报名表格时, 即表示报名者已承认并签订了旅行合同,此合同即自此时生效。报名者在登记报名后,即与所有在报名表上登记的报名者同样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 旅行合同,在组织者接到书面登记认可(预订证明书),并在报名者在登记表上登记后,立即生效。

预订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所有关于旅行的重要说明。 如预订证明书的内容与登记表上所描述的内容有不同之处,组织者应给予新报价,这个阶段限期为10天。 旅行合同即按照新报价来重新修改,如报名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者认可新的合同的条件, 他的认可即表示合同的生效。

 

2. 支付

按照德国民法第651条,第三段上的法律规定, 在报名者收到旅行预订证明书和保证书后,每个人应支付20%的旅行费作为定金。 保证书是为了保障支付定金的到位(支付能力保险)而使用的。 旅行一旦确定,其余的费用将在旅行正式开始前4周,在报名者获得所有旅行资料之前付清,除了旅行计划因为文件上第8条款中所描述的原因而取消的情况。 预付的费用和余下的费用以预定证明书上所订数额为准。

在完全支付费用之前组织者保留对报名者参与拒绝权。 转帐支付只有转入组织者指定的帐户方可生效。

 

3. 服务项目

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范围及内容与服务项目广告册上的描述相符,并出现在预订证明书上。 服务项目广告册中所描述的服务项目对组织者具有约束力,直到有新的服务项目广告册出版。 在旅行合同签定前,组织者强调:可以因为客观原因——极其明显的、或者不可预见的因素,保留对旅行组织内容作出变更的权利。 组织者对酒店、住宿和船的状况不能做百分之百的保证。 旅行社和预订处没有权利在旅行条件和目录说明中做出保证以及和约。 顾客的特殊要求必须由组织者明确确认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由报名者向第三方直接预订的服务,不能算作为组织者提供的服务范围。如:碰面时间/起点、回程运输,航班、来回票、参加展览会等。

 

4. 服务项目和价格变更

旅行合同签订后,其服务项目内容之中有必要变动的话,只要不是因为组织者违背成信而导致的,即可施行。先决条件是:其变更的地方不多,变更之后的费用与合同上的总费用相符并不带来影响。

如果变更后的服务不符合参与者的要求,报名者仍旧保留着他的索赔权力。 组织者有义务立刻在服务变更或者取消时将变更原因告知报名者。如有必要的话,组织者需要向报名者提供免费的改订或者免费的回程预订。 组织者不能保证,是否因特加运输而使费用提高,或特别服务费以及其它税费(比如机场、港口税)是否增加,或者通过相关范围内的外汇汇率变动而导致的费用变动,已经在预订中宣布的每人/座/次的价格也会进行变更。如期间合同结束或约定的旅行日程在4个月之外。 对额外的价格或者服务项目的根本变更,组织者应立即通知参与者,最晚不超过旅行开始前的21天。 之后的提价是不允许的。

如价格提高5%或者旅行服务项目有巨大的变更,参与者有权利不付费用的退出或者要求参加最少的等植的旅行项目。如果参与者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旅行者不需另付费就可以得到这样的项目。 参与着有权利针对组织者的提价和变更服务项目立刻提出相应的补偿。

 

5. 团员解约,更改,补偿方

a) 团员可在旅游开始前任意时间解约。 具有决定性的是,报名者要把解约说明交给组织者,只有这样,他的解约说明才能生效。 我们推荐使用书面的解约形式。 如果报名者对旅行合同提出解约或者不参加旅行,那么组织者就没有要求其支付旅行费用的权力。 如果不是以上的情况,只要报名者没有解约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组织者就可在解约前,要求对已进行的旅游准备工作和相应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 补偿费用通常包括节省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用途的旅游费用。 此外,团员也有出示相关证明的权利,说明在解约或不参加旅游的情况下, 不会产生或产生很少的费用证明,这可作为组织者的申报费用(见以下说明)。 如果团员没有按时按照要求递交相关旅行文件或者是由非组织者引起的递交材料错误(如:旅行护照或必须的签证),解约时就必须要支付解约费用。 旅行过程中,还有一种限定参加人数的一次性或为个人定制的冒险项目(一般为每次旅行最多10人)。 因为这种冒险项目需要周全的计划,而随后的赔偿费用(按照通常节省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用途的旅游费用进行计算)也要作为旅行的基础规定。 解约费用组成如下:

旅行开始30天前 20%

旅行开始前15-29天 30%

旅行开始前3-14天 50 %

旅行开始前2天内 90 % 旅行费用

由于解约而未产生或产生小部分费用的证明,由团员自己提供。

b) 原则上讲,参加者更改姓名只能在符合德国民法上第651条b款上有关紧急规定的个别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实行。 如果更改的客户不能达到越野旅行的特殊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律要求和官方规定,组织者可以拒绝此人的加入。 如果此人加入旅行合同,那么他就和被替代的登记者一起作为共同责任人,共同为组织者承担旅行费用和由于其加入而引起的附加费用。

c) 其他变更行为

在旅行广告的有效时间范围内,如果团员希望修改旅行时间、目的地、初始地、住宿地或交通工具(更改),组织者可收取一定的更改费用。 通常情况下,更改申请只在旅行开始30天前受理。 如果更改申请符合此时间要求,还必须要将之前的旅行合同废除,满足解除合同的各项条件(包括解约费用),并且立即重新申请,才有可能更改。 更改费用统一为每团每人€ 40,--。 团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供更改不会或者产生比€ 40,--更少的更改费用的证明。

d) 旅游组织、解约和更改费用必须立即支付。

 

6. 未参加项目

如果团员由于提前结束旅行或其他被迫原因而没有参加个别旅游项目,团员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金额。 但是,如果组织者取消旅行项目或者因其他项目取得收入,组织者就要返还相应的费用。

 

7. 由于行为上的障碍而引起的由组织者而提出的解约和合同的废除

组织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退出消除合同,或者在旅行开始后不限期地退出合同,如果组织者认为参加者出于重要原因会持久性地对行程引起了的影响,或者参加者在旅行过程中无视组织者的警告,仍然对旅行的进程进行持久性的不良影响,甚至违反合同规定等行为可导致旅行合同的立即解除。

组织者在此过程中具有要求支付旅行费用的权利。如果回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则由扰事者自行承担,并且不能要求赔偿其旅行装备、疫苗接种或已自行预订项目等相关费用。 组织者必须统计其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参加旅行项目节省下来的费用和益处,同时,还需计算收益较好的旅游项目。

 

8. 未达到最少人数要求引起的解约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组织者才可因为未达到最少人数要求解除合同:

a) 在旅游广告中,规定具体线路和具体时间段的最少参加人数以及在旅行合同生效前团员的最晚报名时间

b) 在订单确认中明确指出这些规定:

解约必须最迟于旅行开始前第28天通知组织者。 如果之前就已经确认不能达到最少人数要求,组织者必须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由于此原因而取消旅行,团员可立即得到已支付的旅行费用。

 

9. 由于异常情况引起的解约

如果旅行由于不可抗力而受到严重阻碍或威胁,如:内部变动、战争、恐怖行为、自然灾害、外交部颁布旅行禁令或暴发瘟疫等,组织者和团员都可解除合同。 合同一旦解除,组织者有权利对已产生费用或由于结束旅行将产生费用要求适当的补偿。 如果合同解除发生在旅行开始后,组织者就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将团员送回出发地,尤其合同中已包含回程交通费用的情况下。 回程交通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和团员各承担一半。通常情况下,多于的费用由团员支付。 通常情况下,多余的费用由参加者支付。

 

10. 参加者的义务与责任

a) 旅行问题通知

如果旅行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参加者有权要求补偿。 但是,团员有义务将已发生的旅行问题毫不延迟的告知组织者。 如果参加者没有及时报告,则无法赔偿。 但是当通知不能被实施或出于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时,则可另行考虑。 团员也有义务,将其旅行问题毫不延迟的通知当地旅行负责人。
如果符合赔偿条件,必须要先申请。 旅行负责人无权接受任何申请。 如果没有当地的旅行负责人,可向当地的组织者提出通知。 关于组织者的联系方式,团员会在旅行广告,最起码会在旅行文件中,找到相关说明。

b) 解约前缓和期限

如果团员由于§ 651 e BGB中以§ 651 c BGB规定的形式进行旅行问题通知,或者由于重要的、组织者知情的原因而不可实施性,提出解除旅行合同,必须首先给与组织者一个适当的期限,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如果补救措施无法实现或组织者拒绝补救,再或者合同双方在合法情况下同意解除合同,则不需要这样做。

c) 行李遗失和行李延迟

飞行旅行中出现损坏或延迟托运时,组织者推荐大家就地立即向相关航空公司递交损失通知书(P.I.R)。 如果没有填写损失通知书,航空公司通常会拒绝补偿。 损失通知书可在行李遗失7天内,延迟托运收到行李后21天内提交。 通常情况下,遗失、损坏、行李发送错误都应告知旅行负责人或当地的组织者代表处。

d) 旅行文件

如果参加者在组织者规定的期限内未准备好必须的旅行文件时,必须通知组织者。

e) 减少损失义务

参加者应尽量避免产生任何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同时,参加者也应提醒组织者避免可能产生损失的各种危险情况。

 

11. 责任

a) 在解决旅行中出现的问题时,团员可在不降低旅行费用或解约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这样,问题的基础就不在于组织者。 组织者也可以占用旅行时间提出赔偿,如果旅行因此而取消或受到严重影响的话。

b) 合同中规定的组织者对损失的赔偿(非人身伤害)最多为旅行费用的三倍,只要损失是由于组织者蓄意或失职造成的。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组织者由于旅行项目损失而承担的费用。

c) 组织者对非蓄意(合同中未定义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最多为旅行费用的三倍。

d) 按照b)和c)中对最高金额赔偿的规定对参加者和整个旅行都有效。 与行李相关的问题则参照蒙特利尔协定,不包括在b)和c)的范围内。

e) 如果这些项目在旅游广告和费用确认时明确说明,合同双方都清楚知道外接项目的内容,并且团员知道这些都不是组织者的旅行项目的组成部分,那么组织者对与旅行项目相关的项目中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外接项目(如:远足、运动活动、看戏、展览会以及参加这些活动的来回交通项目)都不负有任何责任。

但组织者对以下几项负有责任:

                • 旅行途中参加者从履行出发地s
到目的地之间的交通

以及旅行中的住宿

• 由于组织者的指导、解释或组织上

未尽到义务而引起参加者的损失。

f) 参与另行报价的体育及其他庆祝活动都由参加者自己负责。 相应的体育文件、设备和交通方式都由团员在活动前自行解决。 如果在体育练习和其他庆祝活动中出现事故,组织者在有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才负责赔偿。 组织者应推荐团员购买此类活动的意外事故保险。

g) 交通方面应事先选择合适的运输公司。 按照合同条款和通用的旅行条件,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权力和义务不受各运输公司条件的约束。 每一位团员都对其各自前往出发地点的时间性自行负责。

h) 在组织者报价的旅行中,还有一种对参加者和参与条件方面都有极高要求的所谓的冒险旅行。 这样会在困难的地形和交通环境段非常的劳累。 在旅途中会遇到风沙、扬尘、高湿度和高原反应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它们对参与者的健康和个人设备(如相机和摄影机)会产生影响。 如果不是由于组织者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遗失或损坏,组织者概不负责。

i) 参加者有义务遵守和注意各个旅行地的法律和交通法规。 如果由于团员自身违反刑法/规章,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团员自负。

 

12. 取消索赔及时效

a) 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旅行,此种索赔团员可在合同规定的结束时间之前一个月内提出。 同时必须在组织者规定的地点完成。 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时间索赔,那么超出时限的原因必须非团员的原因。 但是,这不适用于申请行李缺损索赔、行李延迟托运、飞行有关的行李遗失见于 10 c。后者须在行李遗失7天内以及行李延迟托运收到后21天内提出申请。

b) 按照§§ 651 c到651 f BGB的规定,团员索赔的权利为1年有效。 时效从合同结束那一天开始。 如果团员和组织者之间在索赔方案或说明索赔原因情况方面一直没有进展,索赔期限暂不失效,直到双方拒绝继续协商为止。 索赔最快于在协商结束后三个月内失效。

c) 主动放弃是不允许对组织者索赔的。 但是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旅行,中间允许有人放弃。

 

13. 对航空公司的信息确认义务

欧盟对告知飞机乘客关于航空公司信息确认的规定中说明,每一个组织者在预订已确认旅行的飞行事宜时,都有义务将所有相关信息告知团员。 如果没有确认航空公司,那么组织者也有义务将可供选择的航空公司告知团员。 组织者一旦确认此信息,必须通知团员。 如果要修改已确认的航空公司,组织者必须毫不延迟的通过各种合适的途径将更改信息通知团员。

 

14. 护照、签证和健康规定

a) 组织者应在签订合同前将护照、签证和健康规定以及旅行开始前可能进行的更改信息告知已联系的欧盟国家的公民。 其他国家的公民可到相应的领事馆查询。 相应的前提是,在团员以及可能入团的游客中没有特殊人员(如:双重国籍、无国籍者)。

b) 组织者必须负责整理并随身携带必要的旅行文件、解决必要的疫苗接种,以及遵守海关及外汇规定。 如果不这样执行,那么在解约时,解约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如果组织者告知了足够且正确的信息,则不承担费用。

c) 如果组织者已申请了相关服务,则他对在各外交代表处通知和领取必要的签证时间不负责任,因为这样有可能损害组织者的自身权益。

 

15. 信息保护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客户提供给组织者的个人信息,数据都通过计算机查看。 如果团员不希望以后使用此次报价的信息,组织者会要求其将通信地址告知组织者供将来使用。

 

16. 旅游保险

在组织者的报价中,包括以下旅游保险: HanseMerkur旅游保险公司世界范围内31天的的五星级额外保险包(旅游-退团费保险、休假保障/旅游中断保险、旅游-疾病保险、紧急保险、旅游事故保险和旅游行李保险)。 对于参加者来说,HanseMerkur旅游保险公司的保险条件任何时间都可供使用,并且最迟会在订单确认时获得。

 

17. 法律依据

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的关系参照德国法律。 这也适用于全部的法律关系。 如果由于组织者的责任而引起团员在国外起诉,则不使用德国法律,那么在法律程序上,尤其是客户索赔的形式、范围和金额方面,也必须参照德国法律。

 

18. 受理法院所在地

a) 参加者只能在此所在地提出诉讼。

b) 如果是组织者起诉团员,通常在团员的住家所在地法院受理。 如果是起诉团员或旅游合约一方是商人、公法或私法的法人,其常驻地在国外或在诉讼期间驻地不稳定,那么就由组织者所在法院受理。

c) 以下情况不参照以上两点规定:

                • 如果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中
涉及不能更改的国际规定——
这些规定中有利于参加者的条款或者

                • 如果旅游合同中使用了欧盟成员国中不能更改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相应的德国法律相比
更有利于参加者。

 

 

组织者:

HANSA-FLEX Event 有限责任公司

Zum Panrepel 44 | 28307 Bremen(德国布莱梅)

电话: +49-(0)421-489070

传真: +49-(0)421-4890748

电子邮箱: info@xworld.cc

 

德国布莱梅地方法院

HRB 24014

负责人: Thomas Armerding

 

 

* 如果使用此符号,则表示自选项目,不属于旅游及旅游费用范围。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特别向您介绍第三方公司(参看第11e项下的旅游条件)的旅游项目和相关费用。